安徽中华职业专修学院章程
安徽中华职业专修学院章程
发布日期:2018-04-16 浏览次数:19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的性质是学校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的,从事教育事业的公益性的、非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第三条 本校以发展职业教育,培养应用型、技能型高级技术管理人才为办学目的,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基本规律,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四条 本校的审批机关为安徽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为安徽省民政厅。本校依法接受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它政府管理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学校的举办者、名称与地址
第五条 本校举办者是安徽中华职业教育社。
第六条 本校名称经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为:安徽中华职业专修学院。
第七条 本校地址:合肥市徽州大道139号(骆岗机场西侧)。邮政编码:230051;电话:0551-3407251。
第三章 办学宗旨、层次、规模与形式
第八条 本校办学宗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实践黄炎培职业教育思想,依托城市、面向农村,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应用型、技能型高级技术管理人才,为科教兴国服务。
第九条 本校的办学层次和办学形式:
(一)学校类别:民办。
(二)办学层次:非学历高等教育。
(三)办学形式:全日制。
(四)招生对象:初、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
(五)设置专业(学科):机电、电工电子、计算机应用与维修、数控、汽车美容与维修、高考自考专业及文化辅导等。
第十条 本校计划办学规模: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限三个月至一年。
(二)年度在校生数:2000人。
(三)年度班级数:40个班。
第四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本校各类资产投入已经安徽华安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于2007年 12月20日出具了编号为皖华安验字〔2007〕069号验资报告。下列是学校资产的来源、数额及性质状况(币种为人民币):出资人名称出资数额
(单位:万元)出资形式占总资产
的百分比备注安徽中华职教社4现金1% 吴光武349.65实物84% 吴光武62现金15% 第十二条 本校办学经费主要来源有以下途径。
(一)举办者的投入;
(二)物价部门核准的学费收入;
(三)社会捐助;
(四)学校经费存款利息;
(五)银行贷款;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本校经费支出的主要项目和比例如下:开支范围与项目比 例简要说明应付工资25% 职工福利费2% 社会保障费1.5% 业务费2% 公务费3% 助学费0.8% 修缮费6% 设备购置费20% 水电费6% 基建费20% 第十四条 本校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离任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所有经费支出项目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均按照财务制度具实制定财务报告,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同时学校按照财务公示制度公示学校主要财务收支数据,接受审批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七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本校按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作为学校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建设、维护和设备的添置、更新;提取的百分之二作为学校的公益金,用于教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十八条 举办者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办学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九条 本校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劳动用工、社会保险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董事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管理机制
第二十一条 本校设立董事会作为学校的决策机构,建立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人数5名,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本届董事会由安徽中华职教社和吴光武协商(教职工代表经教代会选举推荐)产生,报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本届董事会成员分别是吴正、吴光武、钱祥萍、江秀云、朱小莉等5位同志。其中1名是教职工代表。
第二十三条 学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决定内部机构设置;
(九)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设副董事长一名,协助董事长开展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本届董事会董事长由吴正担任,副董事长由吴光武担任。今后各届董事长均由安徽中华职教社法定代表人担任,副董事长均由安徽中华职教社与吴光武协商推荐,经董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董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
(一)在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员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书面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表决,委托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和按照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会议表决。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人数必须达到组成人员的1/2时方可召开董事会议,会议决定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学校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校长
第三十条 本校法定代表人由吴光武担任,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学校今后变更法定代表人,应首先经安徽中华职教社同意,报请审批机关审查,在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本校院长由董事会依照任职条件聘任、解聘或变更,并经安徽中华职教社同意,报经审批机关核准。院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七)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院长: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辑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合理回报问题
第三十三条 本校出资人暂不要求合理回报。如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必须经全体董事召开会议,经2/3组成人员同意,并依法修订本章程,经安徽中华职教社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由其向社会公示后,方可按照修订后的章程规定取得合理回报。
第八章 学校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校的各类变更事项依法办理。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提请安徽中华职教社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提请安徽中华职教社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安徽中华职教社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学校已有的举办者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本校要求终止办学,须由学校董事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终止办学申请,提交财务清算、资产处置、在校学生就学安置及教职工善后处理等报告,经安徽中华职教社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无法按章程规定的宗旨开展办学活动;
(三)发生分立、合并;
(四)连续三年未招生;
(五)其他自行终止事由。
第三十六条 本校终止时,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机关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财务清算,按规定程序清理债务债权,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校自完成清算并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自收缴办学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情形下终止办学,接受国家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章程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修改:
(一)学校出现变更事宜;
(二)符合本章程其它条款中的章程修改设定;
(三)国家法规调整涉及本章程内容与之相抵触;
(四)学校办学重大调整等。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修改必须履行严格的修改程序,由全体董事召开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方可修改,修改章程的内容必须形成章程修正案,全体成员签字,在会议通过后15天内由安徽中华职
教社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自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安徽中华职教社于2007年12月20日共同制定,已经董事会全体董事于2007年12月20日召开会议一致同意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学校董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2008 年3月10日送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于2008年 3 月 12 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生效。